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并非持杜绝的态度,允许必要的、公允的关联交易的存在,但需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一些日常的关联交易由于其具有经常性的特征,若每发生一次,公司按照其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关权力机构审批,会造成公司权力机构频繁开会,且存在关联方通过多次的小额交易规避股东大会的审批,对公司的治理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对于经常发生的关联交易,并不需要每次都经过审批,公司可以根据关联交易的期限和累计金额,由权力机构对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金额内的关联交易予以审核,对超出部分,再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权力机构审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分别对上市公司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作了规定,上述规则均规定公司可以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