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履行相关的程序便进行关联交易,则公司和高管人员可能会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包括该关联交易被撤销、公司需补缴税款、受到税务部门处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1、关联交易无效。
如果公司的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程序,则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关联交易。
A公司和B公司均系C公司股东,其中B公司为C公司控股股东,且B公司人员任C公司董事长。B公司想利用C公司的财产为其自身向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因担心A公司不同意该关联交易,B公司便利用其在C公司的控股地位,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控制董事会作出了同意该关联交易的决议。A公司定现该关联交易后,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C公司利益,于是向H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C公司为B公司的担保行为。H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C公司为其股东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仅有董事会决议,而无股东会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因而判决撤销该关联交易。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关联公司之间,如果想通过关联交易的形式来逃避债务,或者逃避税务等行为,即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关联交易也无效。那么,因关联交易而利益受到损害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之前的关联交易。
2、如果未履行程序的关联交易还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公司和B公司均系C公司股东,其中B公司为C公司控股股东,且B公司人员任C公司董事长。2008年6月30日,C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向B公司提供了价值3000万元的货物。2008年8月20日,B公司利用其在C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董事会决议,与C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C公司同意B公司以其房产作价抵偿之前的货款。A公司认为,C公司董事会在进行该关联交易表决时,B公司未作回避,且B公司的抵偿房产价值远低于3000万元。之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B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构成对非控股股东的侵权,并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系B公司利用其在C公司的控制地位,以低值高估的房产为B公司牟取利益,且B公司未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其行为已构成对C公司其他非控股股东利益的损害。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C公司损失200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为公司的控制股东利用其在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理,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也需承担赔偿损失的后果。
3、公司需要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披露的义务,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标准收取价款或费。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程序,如对关联交易进行隐瞒,而导致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H市税务部门在日常评估过程中发现,D公司2008年负税率为0.04%,明显偏低。D公司的解释是,2008年,原油的价格大幅上涨,石油化工产品成本增加。由于受到宏观调控的影响,产品的销价涨幅不大,销售部分全年亏损,所以税负偏低。而税务部门通过外围了解,专门走访与D公司有业务的C公司后发现,D公司与C公司的股东均为B公司。B公司通过其子公司D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转移了大量的利润。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税务部门对D公司的成本加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利润率调整了其销售收入,全年的关联交易应补缴增值税2800余万元。
4、对上市公司而言,其关联交易受到更多的法律、法规及各种规定的限制,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需要履行的程序更为复杂,需要披露的信息更为充分。如果上市公司违反程序进行关联交易,也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2007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就因连续三年隐瞒关联交易遭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遭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不得公开发行股票。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就因此丧失了当年的再融资资格,其未履行相关程序的关联交易行为,导致公司失去了一次很好的融资机会。
5、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的关联交易,还需按照《会计准则第36条——关联方披露》的要求,履行披露的义务。如果有披露义务的公司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的,则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还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刑法》第161条明确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综上,关联交易如不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不但关联交易本身面临无效风险,而且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相关责任人员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关联交易应依照法律程序讲行。